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96年度,108號
TPHM,96,金上重訴,108,200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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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九十三年度金重訴字第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七四六五號、第一七四六六號、第一九0二八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原任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街三十 六號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碟公司,現為「吉祥全 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田政溫(業經原審法院通緝 ,俟其到案後另行審結)之配偶,與原均為訊碟公司執行業 務之前董事長呂學仁(業經原審法院通緝,俟其到案後另行 審結)、前財務經理喻征天(業經原審法院通緝,俟其到案 後另行審結)等人,竟共同圖謀不法利益,明知訊碟公司在 海外募集之可轉換公司債(下稱ECB)發行過程均在海外 作業,國內證券業務主管機關難以查核,即於民國九十一年 間,先委由田政溫之不知情友人李叮培至香港設立資本額僅 美金五萬元之英屬維京群島Cyberlead Agents Ltd.(下稱 Cyberlead公司),並推由甲○○擔任Cyberlead公司在香港 FB Gemini Securities Limited(即香港富耀證券,臺灣富 邦證券香港子公司)0000000帳號下單交易及資金調 度之受託人,再以Cyberlead公司名義,與 Rabobank新加坡 分行簽訂存款帳戶擔保契約,並由訊碟公司提供擔保,辦理 鉅額美元貸款,惟訊碟公司實際上並無資力提供擔保,且在 Rabobank新加坡分行債權保障考量下,貸得款項僅能直接存 入訊碟公司供擔保之帳戶中,且 Cyberlead公司或訊碟公司 均不得任意提領動用;旋訊碟公司即於九十一年間,委託香 港富耀證券為主辦承銷商,發行二次ECB,第一次為九十 一年六月十二日美金六千萬元(原訂金額美金五千萬,九十 一年七月十八日追加美金一千萬);第二次為九十一年六月 二十七日美金五千萬元(原訂金額美金三千五百萬元,九十 一年七月十八日追加美金一千五百萬元),共計募得美金一 億一千萬元,呂學仁等人並以所掌控之 Cyberlead公司名義 認購高達美金七千零五十萬元之ECB,且未按一般ECB 認購程序,將認購款繳納予承銷商香港富耀證券,而由訊碟



公司通知香港富耀證券,有關 Cyberlead公司之款項已定存 於 Raobank新加坡分行,以規避香港富耀證券查驗資金的機 會,並隱匿 Cyberlead公司未實際繳納ECB款項之事實, 即將美金七千零五十萬元之ECB憑證發放予 Cyberlead公 司,再利用前開於Rabobank新加坡分行取得之貸款,連續出 具Rabobank新加坡分行定期存款確認單,作為供會計師查核 已收取款項之憑證,且編製不實財務報表,隱匿公司資產不 足之事實。嗣前開Cyberlead公司取得之ECB到期後,呂 學仁等人即將之全數轉換為訊碟公司股票,並以Cyberlead 公司名義透過香港富耀證券,在國內股票市場出售前開EC B經轉換後之訊碟公司股票,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購買 Cyber lead公司出售之訊碟公司股票,呂學仁等人因此無償獲利之 金額高達美金八千零八十四萬九千六百元。嗣至九十三年六 月三十日,因前開訊碟公司存款帳戶擔保契約終止, Rabo bank新加坡分行無法再提供定期存款確認書,且貸放之款項 均須回存至Cyberlead公司於Rabobank新加坡分行之六二八 一四九號存款帳戶內,以抵銷償還借貸之款項,呂學仁等人 為掩飾前開以貸款方式取得資金證明之行為,即以內容不實 之轉投資文件,對外佯稱訊碟公司已將當時帳面上存放於Ra bobank新加坡分行之美金七千七百七十四萬餘元定期存款, 全數轉投資Gold Target Fund公司,並提供Rabobank新加坡 分行非正式之傳真文件,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聲 明前述轉投資金額,已存入該行六二八一四九帳戶內,惟該 帳戶實為Cyberlead公司所有,因認甲○○乃與呂學仁、田 政溫、喻征天等人以共謀設立海外人頭公司即Cyberlead 公 司,並藉Cyberlead公司形式認購訊碟公司所發行之前開E CB,復以Rabobank新加坡分行定期存款確認單,作為供會 計師查核已收取款項之憑證,且編製不實財務報表,隱匿公 司資產不足之事實,再於ECB到期後進而轉換為股票再加 以出售之方式,掩飾或隱匿其等前述重大犯罪所得等行為, 係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罪嫌,商業會計法第 七十一條第一款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 (洗錢防制 法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原該法第九條第一項移 列為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 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 、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十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 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罪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九 條第一項 (修正後移列為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等罪 嫌,主要係以被告甲○○坦認Cyberlead公司在香港富耀證 券之開戶資料、轉帳匯款委託書等資料,均由其簽名,則以 被告甲○○本身從事零售法國服飾業務迄今逾十年,並擔任 歐舫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依經驗法則,其對公司經營之業 務等事項應有一定程度之認知,則被告甲○○所稱其於在簽 署前開Cyberlead公司在香港富耀證券之開戶資料、轉帳匯 款委託書等文件時,不知該等文件之用途云云,容與常理有 悖,並提出被告甲○○簽名其上之上開其擔任受 Cyberlead 公司委託,而在香港富耀證券開戶資料、轉帳匯款委託書等 資料為憑;復另執證人即富耀證券總經理楊定曄於九十三年 九月二十三日調查局調查中證稱:All Vision Properties Ltd.及Cyberlead公司委託(香港富耀證券)下單交易訊碟 公司股票者,都是甲○○負責等語,認足以證明被告羅文會 有參與訊碟公司之營運事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 ○堅決否認有何上揭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其從八十三年 自法國留學回來後,就自行開設歐舫實業有限公司擔任負責 人,代理法國服裝進口及銷售業務,與田政溫為配偶關係, 認識呂學仁李叮培,是因田政溫呂學仁是小學同學,呂 學仁創設訊碟公司後,就請田政溫到訊碟公司擔任總經理, 所以偶爾會在陪同田政溫應酬場合看見呂學仁夫妻;至於李 叮培是田政溫高中同學,他們感情很好。其本人一直在自行 開設的歐舫實業有限公司任職,沒有協助處理訊碟公司任何 業務,但是記得有幾次訊碟公司董事長呂學仁希望我們幫忙



田政溫有拿一些文件要其簽名,但是完全不知道文件內容 是什麼,呂學仁也沒有表示要其幫什麼忙,因為其很信任田 政溫,所以也不會過問,其從未在『Cyberlead Agents Lim ted』或『All Vision Properties Ltd.』公司任職,亦未 處理過此二家公司相關業務,並無起訴書所載犯行等語。四、經查:
㈠程序部分(即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 之情況,並無不適於為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依據之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應認均具有證 據能力。
㈡實體部分:
⒈Cyberlead公司乃屬英籍維京群島公司,並於九十一年三月 二十六日在香港登記成立,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叮培乙節, 有原審卷附Cyberlead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可參(見原審卷 四附件1)。又有關Cyberlead公司設立緣由,業據證人即訊 碟公司前法務經理曾玟如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九十一 年間,應該是董事長呂學仁或總經理田政溫其中的一個人有 問過我,他們想在境外設立一個公司,作他們自己個人租稅 理財的規劃,我幫他們介紹了香港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幫他 們處理後續的事情。後來在調查局時,調查員有提示過這個 名稱,所以我現在有印象,他們當初要設立時,律師傳過來 的名稱有好幾個,而 Cyberlead就是當時公司名稱名單中的 一個。後來,我在香港期間,有一天老闆(不確定是呂學仁田政溫,但是一定是他們二人中的一人)打電話告訴我, 李叮培要來找我,要我帶他去律師樓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而 該公司就是以前他們(呂學仁田政溫)要我為他們在境外 設立公司為他們自己節稅的公司,後來李叮培來找我(我不 是第一次看過他,好像有一起在台北吃過飯),我就帶他到 律師樓(preston gates律師樓,我不知道中文名字為何) ,李叮培在律師所準備的文件上簽字,我有在場,我沒有仔 細看該等文件的內容,該等文件是英文,我知道該等文件就 是設立境外公司的文件。李叮培所簽字的公司,該公司設立 的目的就是關於呂學仁田政溫中的一個人(我不確定是何 人)私人的稅務理財規劃等語(見原審法院九十六年六月五 日審理筆錄);證人李叮培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亦結證稱:( 你是否有設立Cyberlead公司?)事後我知道是有。我那時 有在文件上簽名,我那時大概知道要借我的名字成立一家公 司(問誰拿文件給你簽名?)是在香港,由喻征天拿文件在



中環的一家銀行給我簽名,當時是西元二千年或是二千零一 年左右。但是我不是很確定就是那個時間。之前田政溫有曾 經打電話給我說要借我的名字成立一家公司,並要我有空可 以和他們去香港,因我在大陸有工廠,我有趁著出差回程的 時候去香港,去香港的時候喻征天和我聯絡見面的時間地點 ,並且他拿文件給我簽名(喻征天總共給你簽了幾張文件? )非常多,我都是簽英文名字。我的英文名字是Ting Pei Li,因為該等文件都是英文文件(你從文件中是否可以看得 出是要設立公司嗎?)我看不太懂,因為該文件的英文太深 了,但是田政溫之前就有告訴我要借我名字設立一家公司, 我有試著去問設立公司的目的,並且問田政溫,但是田政溫 說很複雜,但絕對不會害你。田政溫並說是因為公司需要, 所謂的公司需要是指訊碟公司需要(你除了簽你剛才所謂的 文件之外,你有無本人親自去香港富耀公司或哪個單位遞交 你所簽名的文件?)都沒有。我簽完名字後,就將文件交給 喻征天等語(見原審法院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審理筆錄) 綦詳在卷。又Cyberlead公司於香港富耀證券開戶時,所留 之Cyberlead公司電話號碼為八八六─二─二(台灣之國際 碼及區域碼)0000000,然二0000000之裝機 地址為台北縣中和市○○街三十八號,而台北縣中和市○○ 街三十八號,於九十一年間,為訊碟公司辦公地址等情,有 Cyberlead公司於富耀證券之開戶資料、電話地址查詢單在 卷為憑(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四五號偵查卷二第二0八 、二八九頁 );是依證人曾玟如、李叮培前開證述,暨Cy berlead公司於富耀證券開戶時,所留之公司電話號碼竟即 為訊碟公司地址等情,可知Cyberlead公司係九十一年間, 由呂學仁田政溫喻征天以個人理財規劃或訊碟公司業務 需要為由,請證人曾玟如提供相關設立境外公司資訊,再利 用與田政溫交好但不知情之友人李叮培擔任登記負責人,並 至香港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相關事項完畢後,即將Cyberlead 公司相關文件交由喻征天帶回保管,從而,Cyberlead公司 係因應呂學仁田政溫喻征天等人需要而由其等規劃設立 並掌控之公司,且由上開證人曾玟如、李叮培之供證及上開 卷附之證據,亦可知被告甲○○對於成立Cyberlead公司一 節,並未參與其中。
⒉訊碟公司、Cyberlead公司、Rabobank三方於九十一年五月 二十九日訂立合約草稿,約明以Cyberlead公司為借款人, 訊碟公司擔任借款保證人、Rabobank擔任貸與人,由 Rabo bank借款五千萬美元與Cyberlead公司,以供Cyberlead公 司持該等資金投資臺灣證券,借款期限為自提出借款日後三



十六個月,而擔任保證人之訊碟公司需在Rabobank新加坡分 行開設擔保帳戶,不能動支,該擔保帳戶內需含有一筆合理 費用,直到該筆借貸完成到期且借款人已依約履行義務。Ra bobank並隨即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就前開五千萬美元附擔 保美元借款合約草稿之事函覆呂學仁稱:很高興提供您五千 萬美元附擔保借款的合約細則給訊碟公司,請簽名並回覆這 封信的影本,以表示你們接受。訊碟公司因而於九十一年五 月三十日就上開五千萬美元附擔保借款之事回覆Rabobank稱 :參照Rabobank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的來信,訊碟公司確認 我們接受合約細則中所有條款等情,有前開訊碟公司、Cyb erlead公司、Rabobank三方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訂立之 合約草稿、訊碟公司、Rabobank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相互 間,就上開五千萬美元附擔保美元借款合約達成合意之往來 文件在卷可參(見原審卷四附件7至9);雖訊碟公司、Cyb erlead公司、Rabobank三方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所訂立 者僅為合約草稿,而翌日,訊碟公司、Rabobank相互間以書 信聯繫時,亦僅稱接受合約細則中所有條款,即本案別無訊 碟公司、Cyberlead公司、Rabobank三方正式就五千萬美元 附擔保借款之合約書扣案可參,因而無從確認訊碟公司、C yberlead公司、Rabobank三方就上開五千萬美元融資借款之 貸款、擔保、款項運用有無限制等合約細節之正式約定為何 ,然此亦足徵Rabobank確因Cyberlead公司以擬投資臺灣債 券為由,訊碟公司並同意擔任Cyberlead公司前開借款之保 證人情況下,由Rabobank融資借款五千萬美元與Cyberlead 公司等情,俱可認定。而上開有關Cyberlead公司在訊碟公 司擔保之情況下向Rabobank融資借款五千萬美元之事,係由 訊碟公司或呂學仁聯繫,其中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甲○○ 亦參與其中。
⒊訊碟公司於九十一年間,委託香港富耀證券為主辦承銷商, 發行計二次ECB,第一次發行時間為九十一年六月四日發 行三年期之ECB美金五千萬元(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經 認購人認購完畢),旋於同日復追加發行三年期之ECB美 金一千萬元(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經認購人認購完畢); 第二次發行時間亦為九十一年六月四日,惟所發行者為五年 期之ECB美金三千五百萬元(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經 認購人認購完畢),同日復追加發行五年期之ECB美金一 千五百萬元(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經認購人認購完畢), 共計募得美金一億一千萬元,其中Cyberlead公司,總計認 購訊碟公司所發行之前開ECB達美金七千零五十萬元,C yberlead公司並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提出認購款一千



八百五十萬美元,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提出認購款一千萬美 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提出認購款二千七百萬美元,九 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提出認購款一千五百萬美元,而Cyberle ad公司就前開認購款之繳款銀行均為Rabobank等情,有富邦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海外子公司香港富耀證券擔任海 外主辦承銷商,辦理訊碟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 度發行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情形,於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以( 九三)富證管發字第一三五七號函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之函文資料附於本院卷四之附件11可憑。是 Cyberlead公司就訊碟公司九十一年間所發行之ECB,總 計認購高達美金七千零五十萬元,訊碟公司並於帳面上記載 Cyberlead公司將前開認購款均繳納至訊碟公司在Rabobank 帳戶等情,固可認定。然就Cyberlead公司究竟有無確實如 數繳納前開認購款至訊碟公司所指定之Rabobank帳戶乙節, 證人即富耀證券總經理楊定曄則於調查局調查中證稱:(九 十一年訊碟公司海外可轉換債公司債第一次發行五千萬美元 ,追加一千萬美元,第二次發行三千五百萬美元,追加一千 五百萬美元,九十二年發行六千萬美元投資人繳款的情形? )除了Cyberlead公司之外,其他投資人〈Polaris Securi ties〔HK〕Ltd.等公司〉都是將購買ECB的款項,匯款到 本公司在香港匯豐銀行 (HSBC BANK)的帳戶中,在收齊投資 款項之後,再由本公司將該款項整筆匯到訊碟公司所指定的 華南銀行香港分行帳戶中,然Cyberlead公司的投資款,並 沒有透過上述程序募集,而是由訊碟公司自行向Cyberlead 公司收款,訊碟公司只有將在Rabobank銀行的定存單交給本 公司,作為訊碟公司有收到Cyberlead公司購買訊碟公司E CB的證明,所以Cyberlead公司的投資並沒有透過本公司 。」、「(為何Cyberlead公司購買訊碟公司的ECB,不 透過富耀公司?)我記得當初Cyberlead公司沒有透過本公 司的原因,是因為Cyberlead公司認購的金額較大,對於本 公司的信用有疑慮,因此他表示會將購買訊碟公司ECB的 款項直接存入訊碟公司在新加坡的Rabobank銀行的帳戶,再 將該存單交給我們確認,以利本公司辦理後續事宜。」等語 在卷(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四五號偵查卷二第三二五頁 反面)。顯見訊碟公司竟特別就特定認購人即Cyberlead公 司之繳款程序,要求承銷商香港富耀證券做迥異於其他認購 人之處理,導致Cyberlead公司究竟有無如數繳納認購款, 負責承銷訊碟公司ECB並收取認購款之香港富耀證券根本 無從加以查驗,則Cyberlead公司究竟有無確實如數繳納前 開認購款至訊碟公司所指定之Rabobank帳戶,殊堪存疑。再



就Cyberlead公司確實如數繳納前開認購款至訊碟公司所指 定之Rabobank帳戶之繳納憑證乙節,核諸訊碟公司在Raboba nk新加坡分行外幣存款帳戶明細分類帳中之記載,訊碟公司 乃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收取九十一年第一次發行之 ECB資金一千八百五十萬美元 (傳票編號:000一一六), 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收取第二次發行之ECB資金二千七百 萬美元 (傳票編號:00五0五),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收 取第一次發行之ECB追加資金一千萬美元 (傳票編號:0 00二六五),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收取第二次發行之EC B加追資金一千五百萬美元 (傳票編號:000二六五), 有偵查卷附之訊碟公司在Rabobank新加坡分行外幣存款帳戶 明細分類帳在卷可參(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四五號偵查 卷二第一八三頁)。據此,訊碟公司就其在Rabobank新加坡 分行外幣存款帳戶明細分類帳中所記載收取九十一年間所發 行ECB認購款之總額為美金七千零五十萬美元,而此數額 與Cyberlead公司就訊碟公司九十一年所發行ECB予以認 購之認購款總額美金七千零五十萬元,竟完全相同,參酌呂 學仁於調查局調查中甚明確供稱:前開傳票所附訊碟公司在 Rabobank新加坡分行帳戶之定存存款對帳單即為Cyberle ad公司確已繳納認購款的最好證明等語(見九十三年度他字 第六九四五號偵查卷二第一七六頁至第一八六頁),堪認訊 碟公司前開就其在Rabobank新加坡分行外幣存款帳戶明細分 類帳中之記載,即為呂學仁所稱Cyberlead公司繳納訊碟公 司所發行ECB之認購款。然訊碟公司於前開ECB募集並 經認購人Cyberlead公司繳足認購款的相關傳票上所應併同 檢附之繳納憑證,均是以訊碟公司在Rabobank新加坡分行帳 戶之定存存款對帳單間接證明確有該筆資金存在,訊碟公司 並無匯款人或受款行庫的入款通知,或是收取ECB資金之 存摺,作為該款項確實是投資人Cyberlead公司認購的資金 憑證等情,亦為呂學仁所不否認。綜上,苟Cyberlead公司 確有如數繳交前開訊碟公司所發行ECB認購款與訊碟公司 ,訊碟公司竟何以始終未能提出Cyberlead公司確有繳納認 購款至訊碟公司所指定銀行帳戶之入款通知,或是收取EC B資金之存摺為憑,反而係由發行ECB之訊碟公司自稱認 購人Cyberlead公司確已如數匯款,並僅能提出訊碟公司在 Rabobank新加坡分行帳戶之定存存款對帳單為憑?其又何須 特別就特定認購人即Cyberlead公司之繳款程序,要求承銷 商香港富耀證券做迥異於其於認購人之處理,導致香港富耀 證券對Cyberlead公司究竟有無如數繳納認購款,根本無從 查驗!是Cyberlead公司究有無確實如數繳納前開認購款與



訊碟公司,實堪存疑,而有關上開Cyberlead公司購買訊碟 公司可ECB之繳款情形,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知情並 參與其中。
⒋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指稱呂學仁田政溫喻征天等人以共 謀設立海外人頭公司即Cyberlead公司,並藉其等掌控之Cyb erlead公司形式虛偽認購訊碟公司所發行之ECB,復以Ra bobank新加坡分行定期存款確認單,作為供會計師查核已收 取款項之憑證,且編製不實財務報表,隱匿公司資產不足之 事實,且於ECB到期後進而轉換為股票再加以出售之方式 ,掩飾或隱匿其等前述重大犯罪所得,乃涉犯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洗錢 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 (修正後移列為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等罪嫌,並執被告甲○○既係田政溫之配偶,復受Cyb erlead公司委託,而在香港富耀證券辦理開戶並擔任Cyberl ead公司在香港富耀證券帳戶內相關股票、資金處理之受任 人,且進而有以 Cyberlead公司受任人身份指示富耀證券處 分 Cyberlead公司所持有訊碟公司所發行ECB及將處分E CB所得資金匯往何處之資料上簽名,因認被告甲○○對呂 學仁等人前開罪嫌,顯有認識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屬 共犯等語,惟查:
① Cyberlead公司在香港富耀證券開戶(帳號0000000 )並以授權書載明被告甲○○為Cyberlead公司在香港富耀 證券上開帳戶內相關股票、資金處理之受任人,嗣香港富耀 證券並依載有 Cyberlead公司受任人甲○○之書面指示單, 先後於⑴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將 Cyberlead公司所持有之 西元二千零七年到期、金額美金三十萬元之訊碟公司所發行 ECB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九十五之價格出售⑵九十一年七月 二十三日,將 Cyberlead公司在香港富耀證券帳戶內美金二 十八萬五千元轉出至戶名為AAA PropertiesLtd者,在香港 港基國際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內⑶九十 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將 Cyberlead公司所持有之西元二千零 五年到期、金額美金二百萬元之訊碟公司所發行ECB轉換 成普通股⑷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將 Cyberlead公司在香 港富耀證券帳戶內美金九十八萬元轉出至戶名為HERO CONCE PT LIMITED者,在香港恒生銀行000000000000 帳號⑸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將 Cyberlead公司在香港 富耀證券帳戶內美金一百五十萬元轉出至戶名為FULTON COM PANY者,在永亨銀行總行000000000000000 帳號⑹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將 Cyberlead公司所持有之西元 二千零八年到期、金額美金二百四十三萬四千元之訊碟公司



所發行ECB轉換成普通股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將 Cyberlead公司在香港富耀證券帳戶內美金四十四萬元轉出 至戶名為 Cyberlead公司者,在Rabobank新加坡分行六二八 一四九帳戶內⑻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將 Cyberlead公司 所持有之西元二千零八年到期、金額美金二十萬元之訊碟公 司所發行ECB轉換成普通股等情,有偵查卷附由香港富耀 證券所提出之前開 Cyberlead公司開戶暨授權書、ECB轉 換成普通股及資金調度指示單在卷可參(見九十三年度他字 第六九四五號偵查卷第一八二頁至第一八九頁);被告甲○ ○於調查局調查中並稱:(提示:『Cyberlead Agents Lim ted』及『All Vision Properties Ltd.』公司香港富耀證 券開戶資料,所示文件為『Cyberlead』或『All Vision Pr operties』公司於香港富耀證券的開戶資料,其上之『LO WEN H UI』係何人簽名?)這上面『LO WEN HUI」是我的簽 名沒錯,但我不知道這份文件的用途是什麼,應該是董事長 呂學仁要我幫忙,指示我先生田政溫拿給我簽名的。」、「 (據前示資料顯示,『Cyberlead』公司及『All Vision Pr operties』公司二家公司之負責人李叮培,全權授權予妳處 理前述此二家外國公司於香港富耀證券之有價證券交易事宜 ,是否如此?)這上面是我的簽名沒錯,但是我到今日才知 道我是這二家公司的受託處理相關有價證券之人,可是我確 實沒有處理這二家公司在香港富耀證券相關有價證券的交易 及資金調度等事宜。」、「(提示:香港富耀證券提供『Cy berlead』公司要求轉換訊碟公司可轉換公司債之委託書, 所示文件,是否由你本人所簽名?)應該是我本人所簽,但 我並不瞭解這些文件的意義。」、「(前開提示相關『Cybe rlead』公司及『All Vision Properties Ltd.』公司之相 關文件,均經妳本人簽署,且簽署之文件數量眾多,何以妳 均辯稱不知情?)這都是我先生田政溫向我表示,是呂學仁 要我們幫忙,所以我才簽下這些資料,文件內容及用途我確 實不清楚。」等語(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四五號偵查卷 三第一四六頁反面、第一四八頁);於偵查中則明確供稱: 「(你是否曾在Cyberlead及All Vision Properties Ltd兩 家公司任職?)我從未聽過此二家公司。」、「(為何前開 公司在香港富耀證券公司開戶資料是是你簽名的?)我不知 道,是我先生要我簽的。」、「(你簽名時有無看文件內容 為何?)我有看,但不是很懂。」、「(你簽署的前開二家 文件數量眾多,為何你對內容均不知情?)我確實不清楚。 」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0二八號偵查卷第六頁) ;依被告甲○○前開在調查、偵查中所述,其對前開文件簽



名之真正並不爭執,僅以其簽名時雖有看過文件內容,但不 是看的很懂,因而辯稱絕非有意協助訊碟公司呂學仁、田政 溫等人,利用『Cyberlead Agents Limited』等境外人頭公 司,使其等以不實之方式購買訊碟公司發行之ECB,並出 脫獲利,進而掏空訊碟公司資產,是其於法院審理中改稱簽 名當時,該等文件幾乎一片空白云云,容係事後避就之詞, 固無足取。
②被告甲○○雖係田政溫之妻,但並非訊碟公司員工,此經本 院依職權向經濟部調取訊碟公司歷來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發現被告甲○○從未擔任訊碟公司之董、監事,有經濟部九 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經授商字第0九七0一0七0六三0號 函及該函所附之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資料表在卷可憑。另本院 依職權調閱被告甲○○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間之綜合所得 稅申報資料,發現被告甲○○並無自訊碟公司領有薪資或其 他種類之收入,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九十七年 四月二日財北國稅中北綜所二字第0九七000六二八二號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在卷可憑。且訊碟公司前法務 經理即證人曾玟如證稱:其在訊碟公司上班時間,沒有看過 被告甲○○,亦未與被告甲○○有任何有關訊碟公司之業務 往來,而證人曾玟如陪同呂學仁田政溫至香港富耀證券商 談關於訊碟公司發行ECB事宜時,被告甲○○並未陪同前 往,證人曾玟如亦未在香港富耀證券見過被告甲○○等情, 業經證人曾玟如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在卷(見原審卷卷四 九十六年六月五日審理筆錄)。此外,證人即Cyberlead 公 司登記負責人李叮培亦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從未和甲 ○○就Cyberlead或訊碟公司的事情或訊碟公司發行ECB 的事情接觸或討論,李叮培於簽署Cyberlead公司設立登記 文件時,田政溫等人並未告知要用Cyberlead做為購買訊碟 公司發行ECB之用,亦未告知甲○○將要擔任Cyberlead 在香港富耀證券的被授權人,代理Cyberlead富耀證券交 易股票或公司債等情在卷(見原審卷三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 日審理筆錄)。依證人曾玟如、李叮培上開證述及上開訊碟 公司登記資料及被告甲○○之報稅資料,顯見被告甲○○除 因係原任訊碟公司總經理田政溫之妻外,與訊碟公司並無何 關聯,更對訊碟公司發行ECB及Cyberlead公司與訊碟公 司間之關係,並無所悉,實難僅以被告甲○○曾於前開文件 簽名,遽認其係基於參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之認識及意欲,於 上開文件簽名,而有起訴書所載犯行。況被告甲○○既為田 政溫之妻,則甲○○田政溫要求,於相關田政溫所執文件 上簽名,對文件內容及用途並不全然瞭解,亦尚與情理無悖



。從而,被告甲○○辯稱其乃因係田政溫之妻,方應田政溫 要求在文件上簽名,對訊碟公司之業務並不了解,有關起訴 書所載犯罪事實其並無認識,無起訴書所載犯行等語,尚有 可採之處。
③又被告甲○○雖係 Cyberlead公司在富耀證券前開帳戶內相 關股票、資金處理之受任人,嗣香港富耀證券並依載有Cybe rlead公司受任人甲○○之書面指示單而就Cyberlead公司所 持有訊碟公司發行之ECB為債券、股票、資金轉出等事宜 為處理,事證如前,然香港富耀證券在為設有被授權人之客 戶辦理債券、股票、資金轉出等事宜時,被授權人並不需要 親自到富耀證券,以傳真或電話方式指示處理均可,最主要 是看能否提出與授權書上簽名一致之被授權人簽名,及被授 權人能講出帳號號碼及個人資料,經營業員核對之前授權人 留在香港富耀證券的資料確認無誤後,就可以依被授權人之 指示進行交易等情,業經證人即富耀證券總經理楊定曄於原 審法院審理中結證在卷(見原審卷三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審理筆錄);顯見實際上得指示香港富耀證券就 Cyberlead 公司在富耀證券帳戶內所持有訊碟公司發行之ECB為轉換 股票、出賣等處分暨資金調度事宜者,並不以 Cyberlead公 司之被授權人甲○○為限,實際上指示富耀證券將Cyberlea d公司在富耀證券帳戶內所持有訊碟公司發行之ECB為轉 換股票、出賣之人,僅須執有被告甲○○之簽名書面,並熟 知 Cyberlead公司相關在香港富耀券帳戶之資料,即可指示 香港富耀證券辦理Cyberlead公司所持有訊碟公司發行EC B之相關債券、股票、資金轉出等事宜甚明。再核諸Cyber lead公司於香港富耀證券開戶時,所留之公司電話號碼竟即 為訊碟公司地址,已如前述。另卷附經被告甲○○簽名其上 後,傳真至香港富耀證券之前開⒋①所述之八張文件,其中 之七紙,均未載有傳真來源之電話號碼,然另一紙即關於香 港富耀證券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依載有 Cyberlead公 司受任人甲○○之書面傳真指示單,而辦理將 Cyberlead公 司在富耀證券帳戶內美金九十八萬元轉出至戶名為HERO CON CEPT LIMITED者,在香港恒生銀行00000000000 0帳號等事項,該紙書面傳真指示單則載有傳真來源之電話 號碼「00000000」,經查該組電話碼乃於九十一年 一月一日啟用,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使用,此一期 間內前開電話號碼之用戶名稱為訊碟公司等情,亦有前開書 面傳真指示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見九十三年 度他字第六九四五號偵查卷三第一八八頁、原審院卷三第一 三八頁),顯見被告甲○○雖在前開⒋①所述八張文件上簽



名,然實際上指示富耀證券就 Cyberlead公司在富耀證券帳 戶內所持有訊碟公司發行之ECB為債券、股票、資金轉出 等事宜為處理者,應係訊碟公司人員,而與被告甲○○無涉 。從而,被告甲○○辯稱其僅在前開文件簽名,並無起訴書 所載犯行等語,即屬有據,堪以採信。
④況衡諸公訴人所指述之犯罪事實,顯係認被告甲○○乃與呂 學仁等人預謀性犯罪,即被告甲○○乃與呂學仁等人以共謀 設立海外人頭公司即Cyberlead公司,並藉Cyberlead公司形 式虛偽認購訊碟公司所發行之前開ECB,且先由訊碟公司 以其所掌控之Cyberlead公司名義,與 Rabobank新加坡分行 簽訂存款帳戶擔保契約,由訊碟公司提供擔保,辦理鉅額美 元貸款,惟因訊碟公司實際上並無資力提供擔保,而 Rabo bank新加坡分行甚且基於自身債權保障考量下,與訊碟公司 、Cyberlead公司約明,所同意借款與Cyberlead公司之款項 僅能直接存入訊碟公司供擔保之帳戶中,Cyberlead公司或 訊碟公司均不得任意提領動用,然Rabobank新加坡分行可出 具Cyberlead公司、訊碟公司在該銀行確有存款之定期存款 確認單,因而就Cyberlead公司乃虛偽認購未實際繳納認購 款部分,以由Rabobank新加坡分行出具定期存款確認單之方 式,作為供會計師查核已收取款項之憑證,並編製不實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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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