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方文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6月17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 本院二審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並 由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97年3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6月16日止,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 民國97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洪昌宏 法 官 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