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何春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
年度醫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1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乙○○為無罪之 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 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上訴意旨略以:(一)被害人肺炎合併 敗血症於91年7月29日轉院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由胸腔內科醫師陳寬榮主治,同年8月1日痰結核菌檢驗報告 為陽性,肺結核診斷確定後,給予抗結核藥物,經歷3個多 月治療,病情逐漸穩定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病歷影本在卷可稽,且證人陳寬榮醫師於原審95年9月19 日 審理時證稱:肺結核基本上是一種慢性病,會發生這麼急和 這麼猛的敗血症狀很少見,所以一開始伊考慮病人是細菌性 感染,伊治療亦使用殺細菌的藥,細菌性肺炎的診斷率不高 ,很少情況會從血液培養出細菌,所以一般都是直接用藥, 本案好像也沒有培養出細菌。本案病人到仁愛醫院時血壓很 低,當時有肺炎的症狀,有可能是有其他細菌感染,但我們 只是用藥醫治,無法肯定,伊有用藥物治療肺結核,病人之 肺結核後來也治癒,病人於92年4月27日出院等語,足見本 件並未從被害人血液檢體中培養出細菌,且轉院當時僅用藥 物醫治,尚無法確定為細菌性感染,迨被害人肺結核診斷確 定後給予抗結核藥物,經歷3個多月治療,病情始告穩定, 乃原判決認定被害人肺炎合併敗血症係因陳寬榮醫師投以抗 細菌性藥物,敗血症病情始告穩定云云,與前揭仁愛醫院病 歷之記載不符。又原判決認定被害人敗血症所以產生,以細 菌性感染較為可能云云,亦與證人陳寬榮醫師證稱:「本案 好像也沒有培養出細菌」等語相齟齬,均有未洽。(二)證人 陳寬榮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理論上「肺結核口是慢性病, 慢1、2個月治療也不會怎麼樣」,但其亦明確證稱:「『肺 結核』病人如果是年紀大、營養不好、免疫力差、抵抗力不 好、或腦部有問題意識不清楚等,較易導致急性肺炎。」等
語,而原審判決亦肯認被害人甲○○(18年3月2日生)就醫 時係72歲之老人,且因腦部意識問題住進中興醫院,足見被 害人為急性肺炎之高危險群,且被害人在中興醫院住院期間 ,有多次發燒現象,如7月20日凌晨發燒至38.4度,7月28 日半夜體溫高達40度,益徵被害人當時係身處結核桿茵肆虐 時期,但因被告過失醫療行為,延誤約兩週之黃金治療期間 ,致未能即時診斷出肺結核,更見被害人肺炎合併敗血症與 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原判決認無從認 定被告延遲2週肺結核治療,即可導致肺炎合併敗血症之傷 害云云,不無違誤。(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94 年6月23日衛署醫字第0940210438號函附鑑定書,係針對延 誤被害人2週之肺結核治療,是否會導致被害人嗣後右側癱 瘓、失智症等症狀出具之意見,並未涉及被告延遲治療,是 否會導致肺炎合併敗血症,原審判決援引該鑑定書意見,認 定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害人之肺炎合併敗血症係被告業務上 過失延誤治療所致云云,應有未當。被告確有業務過失行為 ,且其行為與被害人肺炎合併敗血症之傷害問,有相當之因 果關係,至為灼然。(四)原判決就被告之疏失與被害人肺炎 合併敗血症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未送請專業鑑定機構如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乃逕為認定二者並無相 當因果關係,其論理說明欠缺醫學專業依據,亦有不當云云 。
三、惟查:本院就關於㈠肺結核之症狀為何?罹患肺結核之病人 是否出現咳嗽、發燒或食慾不振等症狀,始會被懷疑罹患肺 結核?㈡肺炎之發生原因為何?在本案病患甲○○之血液檢 體中未培養出細菌之前提下,肺結核是否會造成肺炎?㈢敗 血症之發生原因為何?肺結核菌是否會造成敗血症?又如何 才會發生肺炎併敗血症?㈣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94 年6月23日衛署醫字第0940210438號函附鑑定書中記載:「 肺結核係慢性病,其進展速度與個人免疫力有關,一般人遲 延兩週之肺結核治療理應不致影響後果」,而本案病患甲○ ○就醫時已72歲,依其當時身體狀況,是否仍屬前揭意見中 所指之一般人?㈤本案病患甲○○於91年7月29日發生肺炎 合併敗血症與「延遲兩週之肺結核治療」是否有相關因果關 係等事項,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據 覆稱:「㈠早期肺結核病人症狀並不明顯,也不會不舒服, 所以很容易忽略而延誤病情,到症狀嚴重時,才可能出現咳 嗽、發燒或食慾不振等症狀。結核病感染者只有10~20%會發 病,其餘的多平安無事度過一生,因此感染結核病無法預料 何時會發病,臨床醫師很難在病人未出現明顯症狀前,早期
發現結核病。㈡肺炎是由同病源體或其他因素所致之急性肺 部(肺氣胞)發炎。肺炎病因很多,極大多數由微生物,包 括病毒、立克次體、衣原體、支原體、細菌及真菌等引起。 血液培養具診斷與評估預後之臨床價值,約20%肺炎可經由 血液培養檢查確定診斷及提供預後評估之參考。肺結核是由 結核分支桿菌(Mycobacteriumtuberculosis)所造成之一 種慢性肺部感染。本案病人血液檢體中未培養出細菌,仍無 法排除急性細菌係肺炎之可能性,臨床上結核病與細菌性肺 炎可同時出現。本案在仁愛院區驗痰發現結核菌,因本案年 齡已72歲,極有可能是先前潛伏性結核病復發(reactivati on)所致。㈢敗血症是一種迅速惡化、威脅生命之感染,其 原發病灶通常是在肺部、生殖泌尿道、肝膽腸胃到或皮膚、 軟組織。當細菌擴散至血液,人體被細菌大量在血液內繁殖 ,並且產生毒素,使人體各器官功能損害,嚴重者造成各器 官衰竭及休克狀態。發生敗血症時,身體控制凝血和出血之 系統,及其他一些器官系統都會衰竭,造成休克和死亡。臨 床上,大約20%~30%之敗血症病人找不到原發病灶,尤其是 有肝硬化、癌症或其他慢性耗弱疾病之病人。肺結核是一種 慢性傳染病,通常不易造成嚴重敗血症,但結核病之臨床表 現千變萬化,在發病初期往往沒有明顯或特異狀態,且病程 緩慢,時好時壞,很容易與其他疾病混淆,嚴重時如粟粒性 肺結核、結核性腹膜炎、結核性腦膜炎等可合併肺炎併發敗 血症。㈣本案病人雖已70餘歲,但依實驗室檢查報告顯示住 院過程中,其白血球數在初期時正常(91年7月12日WBC9980 /c umm),後來出現發燒現象時,其血液白血球數增加(91 年7月23日WBC 23810/cumm),且愛滋病毒檢查呈陰性(91 年7月23日HIV(-)),研判個案之免疫功能正常,應可認定 與一般人無異。㈤本案病人主訴最近半年右腿笨拙無力,因 懷疑左側大腦額葉病灶而入院治療,且在住院初期未呈現任 何細菌性肺炎症狀(茹發燒或白血球偏高)。至於肺結核因 不易在早期察覺,且91年7月20日發燒時之胸部X光變化與入 院時91年7月11日無明顯差異,本案病人是否在住院前即已 感染肺結核,而在住院期間發病,無法研判。因此,本案病 人罹患肺炎合併敗血症應為急性感染,與結核病遲延兩週開 始治療,無相關因果關係。」等語,有行政院衛生署97年4 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70200134號函附該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 000000 0號鑑定書在卷為憑,足見被害人甲○○血液檢體中 雖未培養出細菌,但亦無法排除係急性細菌係肺炎之可能性 ,而臨床上結核病與細菌性肺炎可同時出現,且因被害人當 時已72歲,極有可能係先前潛伏性結核病復發(reactivati
on)所致,亦即其罹患肺炎合併敗血症應為急性感染,與結 核病遲延兩週治療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殆無足疑,檢察官以 本件未培養出細菌,難認被害人敗血症產生係細菌性感染之 可能性較大,且被告就醫時係72歲之老人,並因腦部意識問 題住進中興醫院,應屬急性肺炎高危險群,乃被告因過失醫 療行為,延誤約兩週黃金治療期間,致被害人罹患肺炎合併 敗血症,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云云,尚有誤會,不足採 信。至檢察官上訴意旨固另指稱: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 員會94年6月23日衛署醫字第0940210438號函附鑑定書,係 針對延誤被害人2週之肺結核治療,是否會導致被害人右側 癱瘓、失智症等症狀而出具意見,原判決認定本案並無證據 顯示被害人肺炎合併敗血症係因被告業務上過失延誤治療所 致,自有未洽云云,但查該鑑定報告已載明:「肺結核係慢 性病,其進展速度與個人免疫力有關,一般人遲延兩週之肺 結核治療理應不致影響後果」,而被害人甲○○雖已72歲, 但經研判其免疫功能正常,應可認定與一般人無異,如前開 鑑定意見所述,是以上開第090210438號函附鑑定書,亦已 認定被害人之肺炎合併敗血症,非因被告業務上過失延誤治 療所致,公訴人上開指述,亦無足採。檢察官上訴意旨,仍 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