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榮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7,729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 元 外,尚應補繳51,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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