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益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其中之貳佰柒拾玖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1月22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3,472,500 元, 到期日為民國97年2 月21日,詎於到期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等語,為此提出本票1 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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