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283號
ULDM,97,訴,283,2008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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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31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之規定減輕刑責,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民國95年11月3日 上午10時許,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 第1偵查庭偵訊孫榮臨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 95年度偵字第4241號,下稱孫案)時,被告明知具結後應據 實陳述,經檢察官命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仍於檢察官偵 訊時虛偽陳述稱:「問:是否曾向孫榮臨購買毒品?答:有 ,…」「問:是為了買毒品而認識孫榮臨?答:是」「問: 向孫榮臨買過幾次?買何毒品?答:主要是買安非他命,海 洛因是有時向他要的;總共次數記不得,海洛因約有3、4次 ,安非他命比較常買。」、「問:時間呢?答: 約自去年初 開始。」「問:如何向孫榮臨購買?答:以電話聯繫,打孫 榮臨手機。…」「問:在何處購買?答:一開始是在水林鄉 蕃薯村,後來隔了幾個月後孫榮臨搬去北港靠近媽祖醫院附 近租房,有時約在租屋處,有時約在路邊。」「問:除了北 港地區以外,有無其他地點?答:大部分都在北港地區。」 「問:今年有向孫榮臨買過?答:有。」「問:你買安非他 命是如何計算?答:看我買多少,孫榮臨給我多少,因為行 情價不一定,安非他命一般是1錢新臺幣(下同)10,000元 上下波動。我通常是買半錢或1錢。」「問:海洛因是如何 計算?答:不一定,我都是一次買2,000至5,000元。」「問 :為何警詢時稱最後一次是95年1月起開始向孫榮臨購買毒 品?答:因為認識是在1年多前,中間有段時間沒有聯絡, 但是警察說只要大概的時間就可以了。詳細買毒品的時間沒 有特別去記,那時印象較深的是自95年1月起向他買海洛因 。」「問:孫榮臨是何時搬到虎尾?答:他沒跟我說,我不 知。」「問:警詢時陳述最後一次是95年4月份在北港孫榮 臨租屋處以6,000元買海洛因?答:是。在孫榮臨北港租屋 處他家中,以6,000元買毒品,是何種毒品現已不記得了。 」而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孫榮臨是否有販賣毒品一節,為 不實事項之陳述。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8 條於檢察官偵查



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 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被告孫案95年11月3日 偵訊之證述及具結結文、被告孫案96年3月14日審理之具結 筆錄、被告本案96年10月29日之供述、本院95訴字第845、 88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南高分院)96上 訴字第620 、728 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 )95年訴字第422 號判決各1 份等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孫案95年11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及96年3月 14 日審理時分別為如上開筆錄所載之具結證述,惟堅詞否 認有何於95年11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偽證之犯行,辯稱:被 告原本羈押在臺灣嘉義看守所,所以在孫案95年11月3日檢 察官訊問時,才敢指證孫榮臨販賣毒品,但是孫案審理時, 被告已經移監到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下稱雲二監)執行,並 在雲二監碰到孫榮臨孫榮臨就在被告隔壁工廠,在開庭前 還找人要被告作證時幫忙,沒有幫忙不行。更何況被告本身 另案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因供出孫榮臨而減刑之嘉義 地院95年訴字第422 號判決(下稱被告另案),在95年11月 3 日檢察官訊問前就已經判決確定,沒有為了減刑而偽證的 必要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於95年11月3日上午10時許,在雲林地檢檢察官偵訊   孫案時,被告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證述曾自95年1月起  在雲林縣北港鎮、水林鄉等地多次向孫榮臨購買安非他命   及海洛因等節;於96年3月14日孫案審理時,翻異前詞, 證稱因供出毒品來源可以減刑,且和孫榮臨有過糾紛,才 予以指認,實際上係與孫榮臨一同出錢購買毒品等語;孫 案販毒部分因而於本院及南高分院均為無罪判決,並於96 年9 月22日無罪確定;被告另案並因供出孫榮臨而破獲,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之事實,有被告孫案95年



11月3 日偵訊之證述及具結結文、被告孫案96年3 月14日 審理之具結筆錄及嘉義地院95年度訴字第422 號判決、本 院95年度訴字第881 號、南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20 號 判決,及孫榮臨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復為被告所坦認在卷,可以認定。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為求其另案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規定減刑而在孫案偵訊時為偽證,然被告另案業經嘉 義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422 號減刑後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4 年2 月,並已於95年10月23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1 份在卷可考。是被告在孫案95年11月3 日 檢察官訊問時,其另案已獲減刑判決確定。
㈢又被告於本院97年4月1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 「因為 在裡面(指在監獄裡)我如果指證他(指孫榮臨),我在 裡面會很難過。」、「孫榮臨在裡面有很多朋友,還有另 1 個吳建忠也是在裡面遇到他(指孫榮臨),他(指孫榮 臨)叫我們2 人都翻供。」(本院卷第18頁背面、第19頁 )等語。參酌被告於95年5 月31日入臺灣嘉義看守所,95 年11月8 日移至鹿草分監,並於95年11月23日移監至雲二 監,再於96年3 月8 日移至臺灣雲林監獄(下稱雲監), 有在監在押紀錄1 份附卷可考。至孫榮臨則於95年7 月23 日至雲二監執行,並於96年3 月8 日移至雲監執行,亦有 在監在押紀錄1 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95年11月3 日孫 案檢察官訊問時,乃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然而在95年 11月23日就移監至雲二監,而當時孫榮臨也在雲二監執行 ,嗣96年3 月8 日被告和孫榮臨均從雲二監移監到雲林監 獄,在96年3 月14日孫案審理時,被告和孫榮臨均在雲監 執行無誤(被告稱96年3 月14日在雲二監應係記憶錯誤) 。則其是否因於檢察官訊問後移監,與孫榮臨均在雲二監 、雲監執行,受到壓力而在審理中翻異前詞,並非無疑。 ㈣綜上,被告先於孫案檢察官訊問時指證孫榮臨販毒,後於 孫案審理時改稱係一同購毒云云,固然其前後證述不一, 有可疑之處,孫榮臨並因被告於審理時翻異前證詞而就其 販毒部分經判處無罪確定,然尚不得因此逕認被告在檢察 官訊問時之證述,必係虛偽。參酌被告另案已經減刑確定 ,又經移監而在孫案審理時與孫榮臨均同在雲二監、雲監 執行,也確實有受迫壓力而翻異前詞的可能性存在。六、綜上所述,被告在孫案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與在孫案審理 時之證述,固然前後不一,有虛偽之可能性存在,然而也有 被告因同監執行受到壓力而翻異前詞的可能性存在,因而依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能使本院



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是否涉犯公訴意旨 所指於檢察官訊問時偽證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 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七、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作成本判決。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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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