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禾強鋼纜興業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6號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5 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5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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