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32號
MLDV,97,拍,132,200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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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6號
相 對 人 禾強鋼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6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甲○○禾強鋼纜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 年1 月1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 )1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 二人及第三人洪正雄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 清償,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債務 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二)嗣相對人禾強鋼纜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 月13日向聲 請人借款12,000,000元,並約定未依約付款時,喪失期限 利益,應立即清償借款。詎相對人自95年2 月13日起即未 依約繳息,尚欠本金10,926,68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帳戶資料明細表等影 本為證。
四、本院業以97年6 月6 日苗院燉非清97拍132 字第15315 號函 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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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強鋼纜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