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淑媛會計師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
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暨上開文件經監
察人審查通過併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命補正依據:
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命補正依據:非訟事件
法施行細則第24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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