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10號
MLDV,97,司,10,2008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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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淑媛會計師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
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暨上開文件經監
  察人審查通過併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命補正依據:
  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命補正依據:非訟事件
  法施行細則第24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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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