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222號
MLDV,97,促,5222,2008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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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22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委任狀(已蓋用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信)。
二、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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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