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307號
MLDM,97,訴,307,2008060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