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如附件附表同編號減刑後所示之刑,並與附件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刑,及附件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