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0號
HLDV,97,重訴,20,2008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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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錦偉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己○○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甲○○
兼共  同 乙○○
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5,312元,經本院於 民國97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97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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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偉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