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
偵字第1875號、92年度偵字第1082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400 號
),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花蓮縣政府收入總存款戶(即花蓮縣政府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甲○○、乙○○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各應向花蓮縣政府收入總存款戶(即花蓮縣政府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係設址花蓮縣吉安鄉南華村199 號「長青 事務儀器企業社」(下稱長青社)負責人,夥同具有犯意聯 絡知情之甲○○(丙○○之母),以甲○○之名義於花蓮縣 花蓮市○○街173號1樓,成立「松大教育用品商行」(下稱 松大行)及具有犯意聯絡知情之同學乙○○,以乙○○名義 在花蓮縣壽豐鄉○○路76號,成立「精彩科技器材商行」( 下稱精彩行),其三人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概括犯意, 自民國88年6月間起迄91年7月底止,合意分別以上開長青社 、松大行、精彩行三家廠商中之一家或二家或三家之執照, 並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手法向如附表一、二所示 廠商「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顧國鼎」(下稱全錄公司)、 「利家行黃仁增」、「雷譜企業有限公司徐國昌」(下稱雷 譜公司)、「耀豐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廖文聰」(下稱耀豐 公司)、「東輝儀器有限公司林宏隆」(下稱東輝公司)、 「東台灣事務機器行湯雲岳」(下稱東台行)、「宙輝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魏銘璇」(下稱宙輝公司)、「雅盛資訊科技 有限公司陳衛國」(下稱雅盛公司)、「鴻錄教育用品商行 王希平」(下稱鴻錄行)、「匠心企業社王文賢」、「先晉
有限公司楊國男」(以下簡稱先晉公司)(以上11人另由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等人商借證件,圍標花蓮縣議員補助如 附表一、二所示各機關學校之採購案,以詐術使如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之各機關學校採購案發生不正確結果。二、按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次按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新刑法第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新舊法,應綜合罪刑全部之結果( 包括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而為比較;就比較之結果,需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 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 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 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 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 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 雖已減縮,惟對本件被告二人而言,均已參與實行行為,修 正前後之規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㈡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 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 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依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 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 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被告行為後,新修正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 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 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連續犯規定,經修正 刪除。被告三人所犯數個妨害投標罪之行為,均發生於新法 施行之前,各所為犯罪時間緊接,均係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名,其等主觀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為連續犯, 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論以一罪,而在刑法修正後, 則均應分論併罰,自以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據上,綜合比較之結果,以被告等人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之
規定,較為有利被告等,自應適用上開修正前刑法第28條、 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論處。三、核被告丙○○、甲○○、乙○○所為,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所犯多次妨害投標罪,其時間緊 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三人素行尚佳,惟渠等犯行已對 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產生危害,暨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各自所涉案之程度及應受非難之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其中甲○○、乙○○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等之行為均係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均應予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 減得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再查上開被告丙○○於91年間因過失傷害人,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於92年5 月9日 確定,緩刑期滿未 經撤銷緩刑。是以被告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 稽,經此教訓當知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依修正後刑法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按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 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此有最高法 院95年5年23日之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足資參照),被 告丙○○併宣告緩刑3 年、被告甲○○、乙○○各併宣告緩 刑2 年,惟考量渠等犯行對社會仍有危害,為確實督促其正 確法律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丙 ○○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被告甲○○、乙○○各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以啟自新。
五、本院所為上揭刑之宣告,係在檢察官求刑及被告意願所請求 科刑之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 項之規定,檢 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5條之1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丙○○借牌圍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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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標│工程名稱 │底 價 │ 犯 罪 情 形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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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88年│景美國小設│199,000元 │長青社負責人丙○○以商借全錄公司、│
│ │09月│備工程 │ │海灣行等二家廠商證件陪標,由其一人│
│ │ │ │ │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 │ │ │由長青行以0000000元最低價得標。 │
├──┼──┼─────┼─────┼─────────────────┤
│02 │88年│太巴朗國小│877,000元 │丙○○以其實際經營之精彩行、松大行│
│ │11月│改善教學設│ │、長青社三家廠商證件投標,以由其一│
│ │ │備工程 │ │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 │ │ │,由精彩行以877,000元最低價得標。 │
├──┼──┼─────┼─────┼─────────────────┤
│03 │88年│太巴朗國小│198,800元 │丙○○以其營松大行投標,並商借海灣│
│ │09月│木製綜合遊│ │行、利家行證件陪標,以由其一人出價│
│ │ │樂場工程 │ │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松│
│ │ │ │ │大行以198,800元最低價得標。 │
├──┼──┼─────┼─────┼─────────────────┤
│04 │88年│太巴塱國小│198,000元 │丙○○以其所營精彩行投標,並商借利│
│ │09月│波浪滑道遊│ │家行、東大社二家廠商證件陪標,以由│
│ │ │樂場工程 │ │其一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 │ │ │ │結果,由精彩行以198,000元最低價得 │
│ │ │ │ │標。 │
├──┼──┼─────┼─────┼─────────────────┤
│05 │88年│太巴朗國小│196,800元 │丙○○以其所營松大行投標,並商借海│
│ │09月│木製綜合遊│ │灣行、利家行證件陪標,以由其一人出│
│ │ │樂場工程 │ │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
│ │ │ │ │松大行以196,800元最低價得標。 │
├──┼──┼─────┼─────┼─────────────────┤
│06 │88年│太巴朗國小│197,700元 │丙○○以其所營松大行投標,並商借海│
│ │09月│木製綜合遊│ │灣行、東大社證件陪標,以由其一人出│
│ │ │樂場工程 │ │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
│ │ │ │ │松大行以197,7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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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88年│瑞北國小設│180,000元 │丙○○以其所營精彩行投標,並商借永│
│ │09月│備工程 │ │昌行、利家行證件陪標,以由其一人出│
│ │ │ │ │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
│ │ │ │ │精彩行180,0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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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88年│瑞北國小設│198,800元 │丙○○以其所營精彩行投標, 並商借 │
│ │09月│備工程 │ │利家行、雷譜公司證件陪標,以由其一│
│ │ │ │ │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 │ │ │由精彩行以198,8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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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88年│秀林國小 │96,000元 │丙○○以其所營長青社投標, 並商借 │
│ │06月│XEROX │ │利家行、全錄公司證件陪標,以由其一│
│ │ │複印機 │ │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 │ │ │由長青社以96,0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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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88年│豐濱鄉衛生│196,000元 │丙○○以其所營長青社、精彩行投標,│
│ │12月│所內部設備│ │並商借全錄公司證件陪標,由其一人出│
│ │ │工程 │ │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
│ │ │ │ │長青社以196,0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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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89年│萬榮鄉戶政│96,500元 │丙○○以其所營長青社投標, 並商借 │
│ │04月│事務所行政│ │全錄、耀豐二家公司證件陪標,由其一│
│ │ │複印機工程│ │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 │ │ │由長青社以196,000元最低價得標。 │
├──┼──┼─────┼─────┼─────────────────┤
│12 │88年│崙山國小設│197,500元 │丙○○以其所營長青社投標,並商借海│
│ │08月│備工程 │ │灣行、九陽行證件陪標,以由其一人出│
│ │ │ │ │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
│ │ │ │ │長青社以197,5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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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88年│光復國小設│198,000元 │丙○○以其所營長青社投標,並商借利│
│ │08月│備工程 │ │家行、東輝公司證件參標,由其一人出│
│ │ │ │ │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
│ │ │ │ │長青社以198,0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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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88年│鳳林國小設│150,000元 │丙○○以長青社投標,並商借全錄、耀│
│ │08月│備工程 │ │豐公司二家廠商證件陪標,以由其一人│
│ │ │ │ │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 │ │ │由長青社以150,0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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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8年│鳳林國中設│150,000元 │丙○○以長青社投標,並商借全錄、耀│
│ │09月│備工程 │ │豐公司二家廠商證件陪標,以由其一人│
│ │ │ │ │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 │ │ │由長青社 以150,0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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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88年│康樂國小設│198,300元 │丙○○以其所營精彩行投標,商借東台│
│ │09月│備工程 │ │灣行、利家行二家廠商證件陪標,由其│
│ │ │ │ │一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 │ │ │ │果,由精彩行以198,300元最低價得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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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88年│太平國小多│195,800元 │丙○○以其所營精彩行投標,並商借海│
│ │09月│機能合唱台│ │灣行、利家行證件陪標,由一人出價之│
│ │ │架工程 │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精彩│
│ │ │ │ │行以195,8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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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88年│太平國小設│195,000元 │丙○○以其營長青社、精彩行、松大行│
│ │09月│備工程 │ │三家廠商證件投標,以由其一人出價之│
│ │ │ │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松大行以│
│ │ │ │ │198,6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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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8年│太平國小設│198,000元 │丙○○以其營長青社、精彩行、松大行│
│ │08月│備工程 │ │三家廠商證件投標,由其一人出價之詐│
│ │ │ │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長青社│
│ │ │ │ │以198,0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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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88年│北埔國小全│198,600元 │丙○○以其所營松大行投標,並商借全│
│ │08月│錄影印機工│ │錄公司、利家行證件陪標,由其一人出│
│ │30日│程 │ │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松│
│ │ │ │ │大行以198,6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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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88年│秀林國中教│96,000元 │丙○○以其所營長青社投標,並商借全│
│ │09月│學用複印機│ │錄公司、利家行證件陪標,以其一人出│
│ │ │工程 │ │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長│
│ │ │ │ │青社以96,0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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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88年│新城國中設│199,000元 │丙○○以其營長青社、精彩行二家廠商│
│ │09月│備工程 │ │證件投標,並商借利家行陪標,以由其│
│ │ │ │ │一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 │ │ │ │果,由長青社以199,000元最低價得標 │
│ │ │ │ │。 │
├──┼──┼─────┼─────┼─────────────────┤
│23 │88年│東里國中購│197,000元 │丙○○以其所營長青社投標,並商借全│
│ │07月│置全錄影印│ │錄、耀豐二家公司證件陪標,以其一人│
│ │ │機工程 │ │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 │ │ │由長青社以197,0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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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88年│三民國中改│197,710元 │丙○○以其所營松大行投標,商借欣堡│
│ │10月│善教學環境│ │、全錄公司二家廠商證件陪標,以由其│
│ │ │設備工程 │ │一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 │ │ │ │果,由松大行以197,710元最低價得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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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88年│三民國中購│197,000元 │丙○○以長青社投標,商借全錄公司、│
│ │12月│置複印機工│ │耀豐公司證件陪標,以由其一人出價之│
│ │ │程 │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長青│
│ │ │ │ │社以197,000元最低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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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88年│卓溪鄉崙山│180,000 │丙○○以其營長青社、精彩行二家廠商│
│ │12月│社區設備工│ │證件投標,並商借全錄公司證照陪標,│
│ │ │程 │ │以由其一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 │ │ │ │正確結果,由長青社以180,000元最低 │
│ │ │ │ │價得標。 │
├──┼──┼─────┼─────┼─────────────────┤
│27 │88年│中平崙天社│80,000元 │丙○○以所營長青行、精彩行投標,並│
│ │11月│區哈林不鏽│ │借海灣行證件投標,以由其一人出價之│
│ │ │鋼籃球架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精彩行│
│ │ │程 │ │以80,000元最低價得標。 │
├──┼──┼─────┼─────┼─────────────────┤
│28 │88年│萬榮鄉紅葉│90,000元 │丙○○以其所營長青社、精彩行二家投│
│ │12月│村辦公處設│ │標,並商借全錄公司證照陪標,以由其│
│ │ │備工程 │ │一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 │ │ │,由長青社90,000元最低價得標。 │
├──┼──┼─────┼─────┼─────────────────┤
│29 │88年│萬榮鄉萬榮│90,000元 │丙○○以長青社、精彩行投標,商借全│
│ │12月│村辦公處設│ │錄公司二家廠商證件陪標,以由其一人│
│ │ │備工程 │ │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 │ │ │由長青社以90,000元最低價得標。 │
├──┼──┼─────┼─────┼─────────────────┤
│30 │89年│萬榮鄉萬榮│25,000元 │丙○○以其所營長青社、松大行、精彩│
│ │05月│村辦公處設│ │三家廠商證件投標,並以由其一人出價│
│ │ │備工程 │ │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長│
│ │ │ │ │青行以25,000元最低價得標。 │
└──┴──┴─────┴─────┴─────────────────┘
附表二:丙○○借牌圍標港口國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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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標│工程名稱 │底 價│ 犯 罪 情 形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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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90年│港口國小改│138,000元 │丙○○以長青社投標,並向東台灣行湯雲│
│ │11月│善教學設備│ │岳及雷譜公司徐國昌借牌照陪標,以由其│
│ │02日│工程 │ │一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結果,│
│ │ │ │ │由長青行以137,700元極接近底價得標。 │
│ │ │ │ │並偽雷譜公司徐國昌、東台行湯雲岳署名│
│ │ │ │ │於開標紀錄,表示徐國昌、湯雲岳到場參│
│ │ │ │ │與開標之意思表示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徐│
│ │ │ │ │國昌及湯雲岳。 │
├──┼──┼─────┼─────┼──────────────────┤
│02 │90年│港口國小改│349,000元 │丙○○以長青社投標,並向利家行黃仁增│
│ │11月│善教學設備│ │東輝公司林宏隆借牌照陪標,以由其一人│
│ │23日│工程 │ │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
│ │ │ │ │長青行以348,900元極接近底價得標。 │
├──┼──┼─────┼─────┼──────────────────┤
│03 │90年│港口國小內│655,000元 │丙○○以長青社投標,並向利家行黃仁增│
│ │12月│部設備工程│ │及宙輝公司魏銘璇借牌照陪標,以由其一│
│ │28日│ │ │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結果,由長│
│ │ │ │ │青行以649,000元極接近底價得標。 │
├──┼──┼─────┼─────┼──────────────────┤
│04 │91年│港口國小改│2,590,000 │丙○○以長青社投標,並向全錄公司顧國│
│ │02月│善內部設備│元 │鼎、匠心社王文希借牌照陪標,以由其一│
│ │25日│工程 │ │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 │ │ │由長青社以2,571,600元極接近底價得標 │
│ │ │ │ │。並偽造雷譜公負責人「徐國昌」署名於│
│ │ │ │ │契約保證書上,表示擔保長青社履約意思│
│ │ │ │ │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雷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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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91年│港口國小改│390,000元 │長青行負責人丙○○以向雅盛公司陳國衛│
│ │04月│善教學設備│ │及利家行黃仁增借牌照,由其一人出價之│
│ │04日│工程 │ │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結果,由長青│
│ │ │ │ │行以381,800元極接近底價得標。並偽造 │
│ │ │ │ │雷譜公負責人「徐國昌」署名於契約保證│
│ │ │ │ │書上,表示擔保長青社履約意思之私文書│
│ │ │ │ │,足生損於雷譜公司。 │
├──┼──┼─────┼─────┼──────────────────┤
│ │91年│港口國小改│2,180,000 │丙○○以向鴻錄行王希平及利家行黃仁增│
│06 │06月│善教學設備│元 │、雷譜公司徐國昌借牌照投標,以由其一│
│ │06日│工程 │ │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結果,由│
│ │ │ │ │鴻錄行以2,162,700元極接近底價得標。 │
│ │ │ │ │ │
├──┼──┼─────┼─────┼──────────────────┤
│07 │91年│港口國小改│5,890,000 │丙○○以向鴻錄行王希平、雅盛公司陳衛│
│ │07月│善教學環境│元 │國及先晉公司楊國男借牌照投標,由其一│
│ │29日│設備工程 │ │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結果,由│
│ │ │ │ │鴻錄行以5,868,500元極接近底價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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