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6號
TTDV,97,消債更,6,200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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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其配偶陳玉鳳近2年 之薪資、稅捐、財產及勞工保險等資料,亦未提出每月必要 支出往返臺東與高雄左營交通費之證明文件,及目前仍分期 付款中之汽車貸款之契約成立時間及保證人情形,復未詳細 說明經營金香燭藝品麵館失敗之時間、具體原因以釋明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前經本院於民國97 年5月26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5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 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 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俊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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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