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刑簡字,91年度,588號
NTDM,91,投刑簡,588,200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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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名陳碧蓮)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二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第二聯及第三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共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予以撿起據為己有後」、「(含複寫聯部分)」、「均足生損害於乙○○及華 僑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作業之正確性」、「任令甲○○刷卡消費詐得不法之 利益計九萬零一百元」,應分別補充、更正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 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予以拾獲後(按:其主觀上認係無主物,尚無 侵占之意)」、「(含複寫聯部分,共一式三聯)」、「均足生損害於乙○○及 發卡銀行華僑商業銀行」、「誤以為甲○○係真正之持卡人,將其所購買價值共 九萬零一百元之金飾交付,而詐得該批財物得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持被害人乙○○前開信用卡,至上開特約商店刷卡購物,由被告以該 信用卡持有人自居,於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乙○○」 署押,進而持以行使主張該內容,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華僑商業銀行,核其所 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在如附表編號 一及編號二所示簽帳單之私文書上偽造前開署押,並持以行使,其偽造署押之行 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檢察官誤為階段行為,尚有未洽),而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且被告對 於一式三聯可複寫之簽帳單,以一行為同時偽造三個相同之署押,仍為單純一罪 。其佯稱係被害人乙○○本人持卡消費,先後二次使不知情之特約商店陷於錯誤 ,而交付上揭金飾商品,則均觸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按 被告持前開信用卡盜刷金飾,其所欲詐取者乃金飾財物,實際上所取得亦為金飾 財物,而非不法利益),檢察官認係犯詐欺得利罪,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 更。被告先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各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均 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論以詐欺取財罪一罪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一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二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
三、又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第二聯及第三聯)上偽造之「乙○ ○」署押共四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



收。另被告分別偽造之上開簽帳單第一聯,雖經前開特約商店交由其收執所有, 且屬其供行使偽造私文書所用之物,惟該二紙簽帳單業已滅失乙節,業據被告供 明在卷,自毋庸再宣告沒收之(其上偽造之「乙○○」署押共二枚,亦分別隨該 簽帳單第一聯滅失而不存在,自毋庸再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偽造之上開簽帳單 第二聯及第三聯,均已交付上開特約商店收取,持以行使,自均非屬被告所有之 物,不得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第三百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 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一:上億珠寶銀樓金額新臺幣八萬元之信用卡簽帳單。編號二:上億珠寶銀樓金額新臺幣一萬零一百元之信用卡簽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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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