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參仟伍佰陸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債權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民
國93年3月11日台財融(二)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意,
受讓債權人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
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受
。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於92年9月23日邀其餘債務人乙○○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即原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
作社)借款一筆新臺幣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9
月23日起至107年9月23日止,每1個月1期,分180期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
2.68%)加年率2.46%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5.14%),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
同簽立借據為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
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月23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2
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
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就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既就本
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
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
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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