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70號
TTDM,97,聲,170,2008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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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6號
      甲○○
          3號
      丙○○
上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97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瓶壹個、變壓器壹個、電桿壹支、撈網壹支及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臺東間爬岩鰍參拾尾、高身鏟頷魚拾貳尾、鱸鰻參尾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丙○○共同基於犯意 聯絡,於民國96年3月26日下午5時許,持甲○○所有之電魚 工具1組(含電瓶、變壓器、電桿、撈網各1),相偕至臺東縣 卑南鄉大南溪發電廠下方水圳內,非法電擊捕撈保育類野生 動物臺東間爬岩鰍30尾、高身鏟頜魚12尾、鱸鰻3尾,於同 日下午6時50分許遭警當場查獲,涉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罪嫌,已據被告3人於警、偵訊時坦承不諱,經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4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82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 上開電魚工具1組屬被告甲○○所有、查獲之臺東間爬岩鰍 30尾、高身鏟頷魚12尾、鱸鰻3尾為被告3人共同犯罪所得之 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 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本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 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三、經查,本件被告3人上開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 1款之行為,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 字第8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 卷可稽。扣案之電魚工具(電瓶、變壓器各1個、電桿、撈網 各1支),係被告甲○○所有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 被告3人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另扣案被告3人所補獲之 臺東間爬岩鰍30尾、高身鏟頜魚12尾、鱸鰻3尾等水產動物



,係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4年12月23日公告 指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現由臺東縣鹿野鄉公所保管中等情 ,分別有臺灣魚類資料庫魚種基本解說3紙、臺東縣警察局 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保管條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電 魚工具及捕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分屬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 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均依法諭知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 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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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