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宗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向被告甲○○○○○○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8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7,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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