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吳淑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26,6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