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逸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461,3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5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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