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相關資料證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件一:
㈠、聲請人曾列經營元氣補給站 (大腸+香腸),是否有為營利事 有登記?如有,請補提營利事業登記證。
㈡、聲請人罹患缺血性心臟病併心絞痛之始期,及其因此無法正 常就業之證明。
㈢、聲請人現有無職業?每月薪資若干?並補提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