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541號
TNDV,97,消債更,541,2008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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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附件一:
(一)聲請人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聲請人任職晉億通訊行倉管人員之薪資證明。(三)補提利息、財交之收入證明文件。
(四)租賃屋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租金收入證明。(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聲請前兩年內必要 支出通勤費、外食費、家庭必要支出費用、租金、雜支費 等共新臺幣259,200元之證明文件。
(六)每月支出受扶養人葉威廷葉昭廷葉書廷葉庭妤扶養 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八)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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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