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54號
TNDV,97,消債更,54,200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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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附表一:
1.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資料(債務 協商協議書)。
2.聲請人之家計及投保相關資料。
3.受扶養親屬曾順昌曾賴金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4.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5.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6.提出聲請人目前之在職及薪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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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