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362號
TNDV,97,消債更,362,2008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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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金輔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 書及還款計劃。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之事由,僅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泛稱「因現實所迫無法繼續九十五年之原協議」,應具 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 支付支出?並提出相關資料。
㈢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㈣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亦請 釋明之: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 日之數額)
4.其他投資之證明文件。
㈤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宜參考司法院網站之例槁,並依據下列項目詳細 記載)。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 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㈠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 或計劃。
㈡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 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 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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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