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21號
TNDV,97,消債更,121,2008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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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
債 務 人 李鸞嬅即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附表:
㈠、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有無固定收入?來源為何?每月數額 為何?請提出最近二年內關於收入之證據資料。㈡、聲請狀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所載「繕食約3500元 、交通約2000元、健保1028之前、1318二個月、電話費約10 00元」,並未敘明係每月支出抑或二年內總支出,亦未提出 相關證據資料,且關於「健保1028之前、1318二個月」意指 為何,有欠明瞭,應予補正,並提出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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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