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其主張略以:聲請人因理財失 當,致陷財務困境,積欠銀行無擔保債務計達新臺幣(下同 )772,757元, 於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雖曾雖與各債權銀 行成立協商,約定每月償還10,373元,惟其每月薪資收入僅 20,000元,扣除家庭生活費及扶養費等必要支出15,000元後 ,已不足清償協商款,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 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等語,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等 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雖主張其每月僅有薪資收入20,000元,協商條件卻 要其每月清償10,373元等語,惟僅提出債權人清冊及戶籍 謄本各1份為證, 經核其內容本院認其聲請程式仍未齊備 ,有命補正之必要, 故於民國97年4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 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 「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 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資料」及「聲請人主 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 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該裁定並於97年4月25日合法 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 (見本院卷第61頁、 第62頁)可稽。 查聲請人雖於97年4月29日提出呈報狀, 惟未提出上揭應補正之相關資料,僅泛稱95年間與銀行協 商後又發生車禍導致無法工作,變成失業而無收入云云, 嗣聲請人又具97年5月20日民事補充聲請理由㈠狀, 然綜 觀該書狀之內容,僅係陳稱銀行放款利息好賺,聲請人有
繼續性之收入,絕對有還款之誠意等情,仍未提出上揭應 補正之相關資料,自難認聲請人已依本院上開裁定予以補 正。
(二)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民法第11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無 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即直系血 親尊親屬受扶養者,仍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最高法 院87年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聲請人之母黃 孫玉94年度在禾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臺南灣裡郵局,各有薪資及利息所得215,539元及7,0 99元,共222,638元; 95年度禾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薪 資所得215,567元, 另在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灣裡 郵局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裡分公司,則各有利 息所得8,434元及2,858元,共計226,859元, 有黃孫玉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 (見本院卷第 57頁至第60頁)足憑,足見黃孫玉平均每月有近20,000元 之收入,自難認其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聲請人對黃孫 玉自不負扶養義務,乃聲請人仍將黃孫玉列為受扶養人, 並主張其須每月支出2,500元之扶養費,顯難採信; 另聲 請人亦將其父親黃華泰列為受扶養人,且每月支出扶養費 2,500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亦難採憑。 又依聲請 人所陳其每月有薪資收入20,000元,扣除協商還款金額每 月10,373元,尚餘9,627元,與其所自陳之三餐起居費5,0 00元、交通費1,000元及雜費4,000元,共10,000元相近, 亦與 97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829元 甚近(至聲請人列載黃孫玉、黃華泰為受其扶養之人,並 每月支付扶養費用共5,000元,難認屬實, 而不得列入聲 請人所必要之支出內), 聲請人於已積欠772,757元債務 之情形下,只須稍加就其未具體載明為生活必要費用之雜 費部分減縮開支,即足以依協商內容按月還款,且聲請人 復迄未能舉證證明於協商還款期間,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其所需之支出增加或收入減少,因而有不能履行 或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是本院因認聲請人所稱其有 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云云,亦屬委無可採。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未依本院上開裁定內容予以補正,已屬 不合法,且復經本院審酌後亦堪認並無聲請人所稱之「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情事存在,則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本件更 生,依法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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