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六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泉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峰律師
被 告 英竣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彥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希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二О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設台北市○○○路○段七十號
法定代理人 梁樾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尤廉福 住臺東縣臺東市○○街三二二巷三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門牌號碼台東縣台東市○○街三三二巷三號」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台東縣台東市○○街三二二巷三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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