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債 權 人 龍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官田廠
統一編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官田廠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通知限期 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官田廠係分公司,及補正分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並釋明本件係官田廠之業務範圍(銷貨單 及統一發票皆係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項通知已於民 國97年5月2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 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