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松輝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臨鎰鋼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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