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77號
上 訴 人 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F區分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因96年度訴字第1077號確
認會議無效及主委資格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經本院新市簡易庭核定以新臺幣165 萬
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核課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兩造均無異議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