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裁定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 鳳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