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嘏億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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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6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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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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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貿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97年1月31日 │161,306元 │LE0000000 │
│ │周泰均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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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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