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627號
TPDV,97,除,1627,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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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泰桔企業有限公司
            1號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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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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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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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晉室內裝修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97年1月14日 │200,000元 │JC0000000 │ │
│ │限公司 │內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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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日晉室內裝修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96年12月31日 │24,000元 │JC0000000 │ │
│ │限公司 │內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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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日晉室內裝修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96年12月10日 │700,000元 │JC0000000 │ │
│ │限公司 │內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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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朱翠蒂 │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97年1月1日 │150,000元 │UC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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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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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