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508號
TPDV,97,除,1508,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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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醇淨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醇淨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甲○○簽發之以臺灣銀行新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面額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元,票據號碼AA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醇淨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甲○○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以臺灣銀行新店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一萬三千六百元、票據號碼AA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因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六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六0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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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醇淨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