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馥麒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以97年度催字第295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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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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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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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合作金庫圓山分行 │96年12月5日 │32,600元 │WK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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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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