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457號
TPDV,97,除,1457,2008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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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甲○○
           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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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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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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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天湘美容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中崙分│97年1月21日 │22,000元 │AA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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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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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湘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