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443號
TPDV,97,除,1443,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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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和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面額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柒元,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和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六千一百九十七元、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九八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九八一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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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