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七年度
訴字第一○○一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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