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晁谷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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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為請求給付價金及修理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拾伍萬參仟零伍拾元(見本院卷第4至7頁之「民事起訴狀」所
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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