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600號
TPDV,97,補,600,2008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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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均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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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