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263號
TPDV,97,聲,2263,200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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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63號
聲 請 人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存字第246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
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6年度存字第2463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陸佰柒拾捌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判決,未免假執行,曾提供現金新台幣(下同)678萬8,954 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9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嗣經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935 號裁定准許變換,聲請人遂提供面額680萬元之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光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並以96年度存字第24 6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另有他用 ,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判決、提存書、民事 裁定、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提存案卷核 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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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