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1675號
TNEV,91,南簡,1675,200210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七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川
  被   告 乙○○即禾光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柒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即禾光電機行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至九十年二月間, 向原告訂購貨物,合計貨款新台幣(下同)肆拾柒萬柒仟零壹元,原告並已將貨 物送交被告,然被告遲未付款,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 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明: 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1/1頁


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