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135號
TPDV,97,聲,2135,2008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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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諾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偉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祥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偉群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祥宏科技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諾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 第15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偉群有限公司( 下稱偉群公司)負擔3%;相對人祥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祥宏公司)負擔5%;其餘由相對人諾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諾德公司)、甲○○丁○○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金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計 算 書
┌──┬──────────┬────────────┬─────────────┬─────────────┐
│編號│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相對人所應各自負擔之訴訟費│ 備 註 │
│ │ │ │用額 │ │
├──┼──────────┼────────────┼─────────────┼─────────────┤




│ │第一審裁判費 │ │相對人偉群公司所應負擔之費│本件訴訟費用依前開確定判決│
│ │ │ 179,200元│用為 5,376元│應由相對人偉群公司負擔3% │
│ ├──────────┼────────────┤相對人祥宏公司應負擔之費用│;祥宏公司負擔5%;其餘由 │
│ 一 │合計 │ │為 8,960元│諾得公司、甲○○丁○○連│
│ │ │ │相對人諾得公司、甲○○及時│帶負擔。 │
│ │ │ │振心應連帶負擔之費用為 │ │
│ │ │ 179,200元│ 164,864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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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