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093號
TPDV,97,聲,2093,200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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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93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龍增實業有限公司
            之2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1
相 對 人 丙○○
            1
上列當事人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835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又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之變換提存物,係指已供擔保提存物之變換 而言,如供擔保物已經取回而聲請變換,則與該條規定不符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寶華銀行)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699號假扣押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曾為相對人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 債86年度乙類第3期債票,面額總計新台幣1,000,000元為擔 保金,並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835號辦理提存 在案。茲寶華銀行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9日將其對相對 人之所有債權、擔保物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售予聲請人,並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適用同法第18條第3項 規定,將上開債權讓與通知以登報方式公告週知,聲請人為 此聲請變換提存物。
三、經查: 本件擔保提存物已於97年4月22日經原提存人寶華銀 行,以「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本案於執行 程序施行前已聲請撤回執行」為由,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 存所取回在案,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 度存字第1835號、97年度取字第614號卷宗查明屬實,聲請 人未查,遽向本院聲請變換提存物,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另本件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尚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 章之欠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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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