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947號
TPDV,97,聲,1947,200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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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禾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永盛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 定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就假處分所受損害行使權利,曾對 相對人送達存證信函,但因相對人住所遷徙不明,致無法送 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記載,其向相對人法 定代理人乙○○戶籍地送達之存證信函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 退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則相 對人是否確已遷移他處、住居所不明,抑或僅係短期未在該 址、有無廢止住所之意等,尚未能得以查知。準此,聲請人 顯未能證明其有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營業所之 情事。從而,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 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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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盛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