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817號
TPDV,97,聲,1817,2008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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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又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簡秀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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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又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