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三五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春本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參加由原告為會首 之互助會,約定會期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止,共計三 十二會,金額為已收會款者每一會繳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尚未收得會款者 每一會繳納八千五百元,會員應於每月十五日繳納會款予會首,再由會首支付給 當月收會之會員,而被告計參加二會,分別於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