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二七二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何錫欽
林清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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