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1272號
TNEV,91,南小,1272,200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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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二七二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何錫欽
        林清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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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