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1576號
TNEV,90,南簡,1576,200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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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七六號
  上 訴 人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輝
  被 上 訴人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崇仁
右當事人甲○○○○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
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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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